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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述法规政策,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在保障困难退役军人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做加法,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给予过渡性、临时性优待帮扶,体现出与其他困难群体的差异性;同时兼顾思想教育感化以维护群体稳定性,有必要在我市设立该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使用,需要制定《办法》。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退役军人发〔2020〕19号)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以及省委第十二届第167次常委会议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哈尔滨市退役军人关爱扶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性质和管理形式。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哈尔滨市慈善总会联合哈尔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并在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冠名设立,对外以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关爱扶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的市级专项基金。 (二)明确基金使用范围和扶助形式。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是移交安置和户籍地在哈尔滨市内的军队退役人员及其他优抚对象,视情况可扩大到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资金扶助的形式,对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给予临时性、过渡性补充扶助,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性贫困家庭为主要标准。在同一年度内,基金不和其他级别的同类基金重复扶助同一对象。 基金采取项目扶助和应急扶助两种扶助办法。项目扶助是根据基金内可动用资金情况,制定主题扶助项目。结合实际情况,为各区公平合理分配受助名额,适当给予各县(市)资金支持。应急扶助是帮扶对象陷入突发困境,由其属地区县(市)落实帮扶政策后,生活仍然有较大困难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申请基金应急扶助。 (三)明确基金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终止条件。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要求,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将筹款信息、申请扶助记录、审核、拨付记录等通过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网络平台实时、全流程进行公示。管委会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使用原始凭证,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基金主动接受第三方审计,审计报告原文以图片形式在哈尔滨市慈善总会网络平台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基金进入终止程序: 1.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时; 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规定(试行)》(哈政办发〔2017〕20号)规定,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解读人为赵雨阳,电话5869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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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